案例:某招標項目,投標人超過3個,經審查后發現有效投標不足3家,那么此時,是否可以繼續評標?
一、律師分析
這里首先需要區分一個問題:“有效投標不足三家”≠“投標人不足三家”,對于后者,法律規定需要重新招標,但是對于前者,法律規定“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也就是說此時否決投標有兩個要件:
1、有效投標不足三家;
2、明顯缺乏競爭性。
所以題目問題的核心是“是否明顯缺乏競爭性”。那么如何判斷是否具有競爭性呢?
判決是否具有競爭性,不能僅按照投標人的數量來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招標方式是通過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詢價等其他公開比選途徑。一般情況下,公開招標本身就表明招標具有競爭性。
(二)投標人數量法律規定投標人最少需要三家,也就是說,只要招投標程序合法,且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少于三家,就應當視為該投標有競爭。
(三)其他投標人廢標理由和剩余有效投標人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若開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家,則需考慮其他投標人被廢標的理由。如果其他投標人廢標理由是因為價格、資格等因素,而剩余的中標人價格又較高,超過了招標人的預算,則可以認定為競爭不充分。
最后,如果其他投標人廢標導致只剩一名有效投標人,則還需考慮是否存在圍標、串標的情形。
二、結論意見
只要評標專家委員會認為仍具有競爭性,可以繼續評標,確定中標候選人。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三、實務建議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招標人要深入去分析為什么會導致有效投標不足的原因,避免嚴苛的否決投標的情形。同時也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出現類似情況如何處理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