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府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重視民營企業的利益,視民營企業家為浙江的寶貴財富。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有了一大舉措,通過了《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下稱《條例》)。
l 問:《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有什么里程碑的意義?
答:這是全國范圍內第一部有關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l 問:《條例》保障哪些企業?
答:顧名思義,《條例》保護浙江省內的民營企業,不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依法設立的企業。
當然省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展促進工作,也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l 問:聽聞《條例》為民營企業平等準入提供了不少保障措施,可以說說具體有哪些嗎?
答:市場準入——只要不是負面清單的(de)行業、領域、業務,民營企業均可依法平(ping)等進入(ru)。
國企混改——支持(chi)和鼓勵民營資(zi)本參(can)與,滿(man)足條件甚至可以控(kong)股。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鼓勵開展合作,不得設置不平等條件。
招投標——明確列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ying)企業參(can)與政府采(cai)購、投標活動的禁止行為。
政府行為——不(bu)得因所有制(zhi)形式不(bu)同設(she)置不(bu)平(ping)等標準或者(zhe)條件。
公平信貸——金融機(ji)構(gou)在貸款利(li)率、貸款條件(jian)、工(gong)作人員盡職免(mian)責等方(fang)面不得對(dui)民(min)營企業(ye)設置(zhi)不平等標(biao)準和(he)條件(jian)。
l 問:除了平等準入外,《條例》還有哪些亮點?
《條例》的亮點非常多,比如:
1、提供靈活用地方式。
《條例》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用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租賃、租賃和出讓結合、先租賃后出讓等方式向民營企業公開供應土地并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
2、保證金融貸款,創新金融產品,拓寬擔保路徑(jing)
《條例》第二十一條 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擔保物價值等條件已符合貸款審批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再違法要求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保證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化民營企業授信評價機制,對資信良好的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便利條件,提高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產品的比重,提供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或者其他創新型續貸產品,開發符合民營企業發展需求的融資產品。
《條例》第二十五條 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民營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資金用于民營企業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風險補償等。
3、確保(bao)政策穩定(ding)
《條例》第三十一條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予以補償。
l 問: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工作中可以做些什么?
答: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相關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體系,為民營企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二是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監察。
三是司法機關依法為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是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政策落實,綜合協調相關工作。
五是各有關部門、駐浙直屬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營企業服務指導。
六是工商聯和協會、商會根據法律法規、章程,做好民營企業服務工作。
總 結
《條例》出臺,對于破解當前制約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困難和問題,保護和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振民營企業家面對復雜形勢的信心,推動全省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