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經營權可登記、流轉 民法典完善了農村集體所有權及其相關制度,明確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改革要求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并將其歸為用益物權。 土地經營權,脫胎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承包人將經營權流轉出去,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一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取得土地經營權的人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如何確權——合同生效即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流轉——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 應 用 汪某承包了20畝耕地,后出城務工,遂想將自己對這20畝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但又害怕城里混的不好回來后沒有土地可以經營。 律師支招 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保留承包權,既能不荒廢土地,獲取收益,又能保留自己的承包權。 2 新增居住權 居住權,顧名思義,是對房屋居住的權利,是《民法典》一項新增的用益物權類型,目的是滿足人們生活居住需要,其設立和行使中存在諸多限制。 1)必須有書面合同或遺囑; 2)登記后設立; 3)原則上無償,約定例外; 4)不得出租,約定例外; 5)不得轉讓、繼承。 住宅的所有權人變更不影響居住權人行使權利,即使住宅的所有權人改變,只要在居住權期限內居住權人依然可以居住和使用住宅。 應 用 某老太為給子女寬心盡心照顧自己,想把自己的房屋過戶給子女,但又害怕過戶后子女不照顧她,無所依靠。 律師支招 該老太可與子女簽訂書面合同并登記設立居住權,即達到房屋轉讓的目的,又能保障自己的居所。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