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糾紛、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繼承糾紛。是社會最普遍,又是最具特殊性的糾紛。在此類糾紛中首先要從溝通調解方式開始解決矛盾,以保護親緣關系的人倫情懷,其次則是訴以法律途徑。
離婚糾紛
離婚糾紛產生于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過程中,圍繞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而引發的一系列財產、子女撫養糾紛。離婚糾紛的產生是由于夫妻雙方對婚姻狀態、財產劃分、子女撫養等事項中存在爭議,又由于夫妻之間的特殊關系,解決該糾紛的首選途徑應為調解,包括個人調解、第三方組織介入調解、法院調解等方式。其次根據夫妻感情、分居、家暴等事由提起訴訟。
離婚財產糾紛
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協助理清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2、 草擬或審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3、 根據要求,與對方溝通談判等。
離婚后財產糾紛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后,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撫養權糾紛
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代表或協助向對方進行溝通談判;
2、 列明雙方撫養優劣勢;
3、 根據需求收集、制作證據;
4、 書寫或審查撫養權訴訟文書;
5、 代表出庭應訴等。
繼承權糾紛
遺產繼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確認:(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遺產。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均分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2)照顧原則,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3)特殊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適當的遺產。